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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难兴邦!广大集邮爱好者请争取自己的权力

四木 发布于 2014-01-23 17:25   浏览 次  

        现在的邮票市场越来越差广大集邮爱好者大多赔钱,归根寻源和邮票的使用功能降低有着极大的关系,现在本来邮寄信就少而发行的邮票没有消耗都压到二级市场长此以往怎么受得了,近日我到邮局去邮寄包裹被告知不可以使用邮票(以邮票代替邮资)地方邮政这种行为是霸王条款,即违法也违规!先说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然你发行了邮票就是有价证券严格来说在你发行机构应当等同于相同的人*民*币价值,就如同银行发行货币不能拒绝回流和使用一样。既然生了孩子就有责任和义务去养活,国家既然发行了邮票就要在你范围内允许使用一个道理。再说违规:国家邮政局2003年的406号内部通知明确规定各级邮政不得拒绝使用包裹贴用邮票。而这个通知各级邮政不但没有落实而且克意隐瞒欺骗广大消费者说不能使用!邮政这种行为是严重的欺诈欺骗消费者,呼吁各地群众能够一起举报宣传这类违法行为,达到人人知道的目地,另外有些地方邮政以不能鉴定邮票真伪、到指定地点使用等行为都是不合法行为,做为消费者我们有权力拒绝他们的要求,请大家拿起自己手中的权力,行使我们的权力和邮政的不法行为做斗争,我们要团结一心去争取我们的权力和义务,做好宣传让人们都知道邮票是可以代替现金邮寄包裹的!(以下为转贴)
尽管国家邮政局已有相关文件出台,但是部分地区的邮局却依然拒绝接收贴邮包裹,那么邮票究竟能否作为包裹的邮资凭证呢?为此法律界人士和邮政监管部门表示:只要包裹贴上足够金额的邮票,邮局就必须无条件接收包裹,并保证可靠投递。
“如果邮局拒绝接收贴邮票的包裹,那么就等于抹杀了邮票作为邮资凭证的这一最主要属性,实际上也就违背了《邮政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邮政法》等规定,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和邮资已付的戳记作表示,而邮票正是法定的邮资凭证。进一步分析,包裹具有实物邮件的性质,理应以邮票作为其邮资凭证,消费者以邮票做邮资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国家邮政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邮政支局(所)收寄包裹时,不得拒绝用户以自带邮票方式纳费。可是,目前很多邮政局仍然禁止使用邮票邮寄包裹,一些邮政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有此规定,由此引发了许多消费者投诉。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个案例。
该法院在日期为“2003年6月3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写道,“原告陈某到当地某邮政局寄包裹,经称重应付费14元。陈某拿出邮票贴寄时,遭营业员拒绝,陈某被迫交了现金。对此,陈某向法院起讼。法院认为,邮票是邮资凭证,原告购买了邮票,与邮政局的合同关系已形成,享有用邮票贴寄包裹的权利,邮政局拒收,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收回原告14元邮票、返还原告14元现金,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253国家邮政局文件(国邮[2003]406号)
——关于国内包裹纳费方式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加强包裹资费管理,规范包裹收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邮政支局所收寄包裹(指国内包裹,下同)时,遇用户自带邮票方式纳费的,应照常收寄,不得拒收。
  二、 对收寄的贴票包裹必须在“包裹详情单”上由双人签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对收取现金的包裹,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 使用包裹收寄机包裹的局所,应作好贴票包裹与收取现金包裹的统计与账务结算,防止少收、错收。同时,相关部门要对包裹收寄软件进行修改。
  四、 各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包裹资费收取的稽核检查力度,防止资费跑、冒、滴、漏。
  五、 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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